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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请事假。
二、学生生病原则上在学校治疗休养或在当地医院治疗。
三、学生病假或不离开市区当日办理完毕不外宿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,需外宿的由学生处报告领导审批,因病需请假休息,不能正常上课应有校内卫生室或医院证明。
四、学生正课时间一般不准请事假,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,填写请假条,3日以内(含3日)由学生处审批,3日以上7天以内(含7天)由学生处审批,超过7天的由主管副校长批准。
五、双休日石家庄市及其附近学生经班主任批准可以回家(原则上两周一次),但必须在双休日最后一天的19时前返校参加晚自习。
六、学生请病、事假或双休日回家返校后必须按时向班主任销假,班主任按批准权限报告有关领导。
七、节假日、双休日、寒暑假,学生应按时离校,不得提前。寒暑假学生必须在两天内全部离校。假期学生不能在学校住宿。
八、节假日、寒暑假学生必须按时返校,返校当日21时前各班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学生处。对未按时返校的应尽快查明原因,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,应严肃处理。
九、学生请事假原则上不予续假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报告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愈期不归者班主任应尽快查明原因,不管什么原因,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的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。
十、请假期满,学生返校后必须到班主任处注明返校时间,进行销假,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,按旷课论处。
十一、处罚
1、学生如果以欺骗手段请假,一经查出,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,并追究相应的责任。
2、凡未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未批准、超假或延续期手续不全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旷课一天以旷课10课时计算。无故旷课半天,给予班内通报批评;无故旷课达30课时,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;旷课达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超过50课时者责令其家长领回家教育。
3. 学生在应参加的上课或活动中,每迟到或早退三次(迟到、早退20分钟视为旷课),按旷课1课时论处。凡有旷课、迟到、早退(三次)现象者,在学期操行等 级、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;凡旷课达到5学时或请假时数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(含事假、病假、公假),期末操行评定等次为不合格。